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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

雇主在徵才時,薪資待遇有時會出現「面議」或給薪「範圍很廣」字樣,以致求職者面試時,發生期望待遇與實際薪資落差爭議。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小心勿觸法,徵才時若職缺每月經常性資薪未超過4萬元,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明確告知薪資範圍,以符合法令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以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連帶也有利雇主快速找到適合之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勞工局指出,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提醒雇主注意。日前曾接獲民眾檢舉,某間機械公司應徵司機時,職缺標示「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月薪為3萬元,向勞工局提出檢舉,經調查發現,該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可達4萬元為由,認為薪資標示為面議無違法。但事實上,該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告知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薪資揭示的行為。

雇主徵才揭示薪資時,應注意事項為三點:

1、需透過公開徵才管道,例如求才網站、社群粉絲專頁、張貼在營業場所外徵人啟事等,都應明確說明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

2、採用月薪核薪的薪資範圍可使用「月薪3萬元」、「月薪3萬3000元∼3萬6000元」、「月薪2萬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

3、需釐清屬於經常性薪資的項目,如本薪、全勤獎金、加班費、三節獎金等,並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度與條件。

法規詳情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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