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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不是年終獎金替代品:10大違規情況提醒雇主

年底來臨,對於勞工來說,特休假通常是一個期待已久的休息機會,讓他們能夠放鬆、恢復精力,並享受生活。然而,對於雇主來說,特休假也是一個需要嚴格管理的議題,因為它關係到勞工的法定權益。勞動部最近公布了10大特休假的違規情況,提醒雇主不要將特休假視為年終獎金的替代品。


以下是這些違規情況,雇主應特別警覺:

1.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勞工工作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年資滿1年應給予半年的3天特休,再加上1年的7天特休,不得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期:特別休假日應按照勞工的意願排定,雇主不得在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也不得在需要減班時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沒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不論是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都有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部分工時勞工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應給予特休。

4.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勞工在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天內,雇主應依法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5.雇主沒有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天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休期日及未休天數所發給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

6.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天數工資: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天數,都應依法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天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7.年度終結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天數工資: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

8.特休未休天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雇主未依法定基準計算未休天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也違法。

9.未休天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特休未休天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年終獎金,是不同事項,雇主不能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天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10.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發工資: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天數才能折發工資,雇主不能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為了確保遵守特休假法規,雇主應仔細了解這些違規情況,確保特休假不被視為年終獎金的替代品。違反特休假法規可能導致高額罰款,並損害勞工的權益。因此,雇主應謹慎管理特休假,以確保勞工能夠享受他們應有的休息和休假時間。特休假不應被忽視,而應當視為一個必須遵守的法定權益,對雇主和勞工都有重要的價值。

    參考資料: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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