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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勞動部: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促使企業內部勞資溝通

勞動部為強化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自108年1月1日起,要求申請上市(櫃)公司,應先提供召開勞資會議相關文件,經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列為提供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上市(櫃)申請之必要文件。目前已有約150家企業已依程序辦理。

勞動部說明,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企業應建構勞資溝通平台,達到防範各類勞資爭議,因此,勞動部持續推動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包含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勞資會議座談會及入廠輔導召開勞資會議外,並建置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meeting.mol.gov.tw/login),提供事業單位更便捷、安全的備查管道。另,考量上市(櫃)公司應對於提升勞工權益更具企業社會責任,並與金管會合作,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最近1年內定期召開至少4次之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審查,取得勞動部之收訖函後,才能依規定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審查。勞動部於審查近150家申請上市(櫃)公司過程中,除書面審查外,亦會個別輔導明確指正公司依法舉辦勞資會議相關程序與運作,有效維護企業內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大部分企業均有依法辦理,惟部分企業在選舉勞方代表、召開會議、會議進行過程到會議紀錄的製作,皆有發生不符法令情事,例如:公司選派完勞資代表或勞資代表有發生遞補、補選或改派而有變更時,未依法將名單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設有分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的公司,未注意事業單位及各事業場所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而將公司勞資會議與各事業場所勞資會議併同召開。另外,亦曾發生勞資雙方代表未達各過半數出席,造成該場會議未達開會法定人數仍照常開會,或開會通知未依法規定於實際開會日7日前發出,以致代表未能有充足時間可以在會前預作準備或提案之情形。另近年因受疫情影響,許多事業單位採視訊會議方式辦理勞資會議,但發生未保留電子出席紀錄之情事。勞動部強調,申請上市(櫃)企業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除了輔導個別企業外,亦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合作,與輔導券商及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協助企業落實勞資會議。

勞動部再次呼籲,企業落實勞資會議,聆聽員工建言,運用勞資雙方溝通平台,對於預防勞資爭議及穩定勞資關係有極大益處,並提醒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落實法遵,依勞動法令辦理員工權益相關事宜。事業單位對如何舉辦勞資會議有疑問,除可參考勞動部官方網站資料(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78/28380/nodelist)或可撥打02-8995-6866或1955專線詢問。

詳情請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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