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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上班8:00到公司算加班嗎?

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

品萱在科技園區上班,公司規定的工時是『朝九晚六』中午休息一個小時,但是上下班時間科技園區都壅塞車中,品萱為了避免塞車,每天都8點就進公司,悠哉地吃早餐、上網看新聞,直到九點才開始上班。

下班時間,為了避免下班車潮,會在公司大樓有附設健身房,6點開始運動,晚上8點才打卡下班回家。

這就樣品萱『朝八晚八』過了五年,沒想到!!公司決定要裁撤品萱的部門,面臨失業的品萱不服氣,決定找了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不但如此,還一併把過去五年來,早上一個小時晚上兩個小時的「加班費」連本帶利討回來。品萱的老闆非常傻眼,品萱早到晚退那3個小時,明明都在做私事,怎麼還來討「加班費」?

常理來看,品萱加班是處理個人行為,自願提早上班、延遲下班。但在法庭上看的是「證據」,而不是所謂的「常理」。

《勞事法》上路以後,舉證責任則必須由雇主負擔。根據《勞事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意思是,品萱從刷進到刷退的這段時間,都被「推定」為老闆同意的工作時間。根據這條法律,品萱可以在法庭上說:「我沒有任何證據,但法官可以要求老闆把我的出勤紀錄拿出來參考。」

也就是說,如果老闆沒辦法提出有力的反證,證明品萱每天多出來那三小時並不是在加班,在法庭上,品萱每天在公司朝八到晚八,都可以被「推定」為工作時間,公司還是得照付他加班費的喔!

從這個例子應該知道,確實的出勤紀錄有多重要。要談出勤紀錄,我們必須搭配《勞基法》第三十條的第五項和第六項條文來看:「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 雇主不得拒絕。」

為記錄的義務是在資方,如果勞工出勤紀錄異常,老闆必須要即時更正。品萱這個例子,他們公司採用門禁卡,品萱每天刷進或刷退,電腦上顯示的紀錄就是早上八點,晚上八點離開,若公司明明沒加班需求,他卻早到遲退,這就叫作「出勤紀錄異常」,公司必須要即時更正,在法庭上才站得住腳。

做好出勤紀錄,對勞方也是一種保障,才不會發生員工明明有加班,卻漏給加班費的問題。

JobLink123早就幫老闆們發現到這一點了!所以JobLink123在上下班打工功能的地方,設計『5分鐘緩衝期』上下班前後5分鐘內都不需要說明,但超過5分鐘,員工就必須在打卡系統上填上打卡原因,例如處理私事、加班…等。總之,千萬不要以為上下班紀錄只是一個形式,在緊要關頭,它牽動的可就是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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