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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勞動部:111年中秋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9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勞動部說明,今(111)年中秋節為9月10日(星期六),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中秋節9月10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勞雇雙方如參考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協商排定於9月9日(星期五)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中秋節連假期間,依前開出勤模式,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月9日中秋節補假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如下:

150元×8小時=1,200元

二、9月10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如下:

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9月1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11年中秋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詳情請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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