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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勞動部:「主管機關以視訊方式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運用通訊科技,多元管道調處勞資糾紛

為增進《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機制之運作效能,勞動部訂定發布「主管機關以視訊方式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提供勞資雙方除實體會議進行調解外,規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可以視個案情形本職權經勞資雙方同意後,以視訊方式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以利勞工快速爭取應有權利。

勞動部說明,目前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仍以實體會議方式進行為原則,惟實務上有部分案件採行實體會議確實有困難,例如疫情嚴峻時,為避免傳染風險,以致調解會議無法如期召開;或勞務提供地在臺灣本島而住居所位於離島,勞工必須負擔高額交通往返成本參加實體會議;又或勞方畏懼面對雇主及勞方身體不便移動等顯難採取實體調解之情形。因此,勞動部考量國內近年來網際網路及視訊設備運用已漸趨成熟,且鑑於司法院及部分行政單位亦有推動視訊調解之前例,為使勞工能充分運用調解機制爭取應有權利,經與各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研商討論後,於本(111)年7月26日訂定發布「主管機關以視訊方式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注意事項規範之目的在於確保視訊調解會議辦理成效與實體會議品質相同,主要規範視訊調解會議召開時應注意要有完善之視訊設備與網路環境:包含辦理視訊會議前,須確保視訊設備具備同步即時及所有參與人員得以共見共聞之功能。同時,要求主管機關在視訊調解過程應確保及遵守事項,例如「會議出席人員身分確認」、「會議過程之錄音錄影」、「會議資料之保守秘密義務」等事項,以提醒主管機關辦理視訊調解時所應注意與落實之處,確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及調解成立後之效力。

勞動部最後強調,考量面對面的實體調解,對於調處人員及勞資雙方較能充分表達及溝通,進而促進共識的達成,因此為了維持調處品質,《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解,仍以實體會議為原則。但為能兼顧確有困難而無法運用實體會議之勞工朋友,所以開放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可透過視訊調解方式來保障渠等權益,期以多元方式協助勞資雙方迅速有效進行協商溝通,發揮勞資爭議調解定紛止爭之功能。

詳情請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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